摘要
(一)管辖权的含义,系指某一国家的法院可以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审理案件,作出判决之权。一个国家的法院,如对某一案件有了管辖仅,即意味着这个案件是按该国的法律来审理。因之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尤其是海洋运输业务,为了争取在处理争议案件时对自己有利,无不力争由本国法院进行审理。所以管辖权问题,关系重大,不可忽视。远在1893年美国颁布哈特法(Harter Act1893)以前,英国以海上霸王自居,在标榜“契约自由”的幌子下,规定其制定的提单,英国法院具有管辖权。1893年,美国颁布了哈特法,反对英国这项规定。1924年布鲁塞尔“海牙规则”对提单的管辖权未作专门规定。其后,一些国家的提单都规定承运人本国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实际上,各国法院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规定,或按司法实践对远洋货运的诉讼行使管辖权,而不受提单规定的约束。
出处
《国际贸易》
1984年第4期51-53,共3页
Inter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