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各邦政府机构印度各邦政府的组成,也是根据议会政府制的原则,其组织形式和职能与联邦的政府机构一脉相承。行政机构邦长:除印度东北地区的阿萨姆、曼尼普尔、梅加拉亚、特里普拉和那加邦共设一名邦长之外,其余各邦分别设有一名邦长。邦长由总统任命,任期五年,但总统可随时将其免职。按照宪法规定,邦长是本邦的元首,行使本邦的行政权。邦长任命本邦部长会议的首席部长,各部长也要由首席部长提请邦长任命。此外,邦长还任命本邦的检察官。
出处
《南亚研究》
1984年第2期92-94,共3页
South Asian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