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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制度局以议宪法”的“宪法”一词应作何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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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制度局以议宪法”的“宪法”一词,是理解康有为“立制度局”主张的一个关键词。《浅析康有为开制度局的主张》一文,对这一词的解释是:“当然,这里所说的宪法还不是君主立宪的宪法,仅是指国家的重大法典。”①我认为,这一解释缺乏史实依据。在康有为使用的变法术语中,“宪法”一词的特指含义是明确的。他在奏折中曾经提出要求,“特开立法院于内廷……草定章程,酌定宪法”;②他在进书中曾经发出警告,“今吾贵族大臣,未肯开制度局以变法也。夫及今为之,犹或可望,稍迟数年,东北俄路既成,长驱南下,于是而我乃欲草定宪法,恐有勒令守旧法而不许者矣”。③两则史料,前则以“章程”一词与“宪法”一词相区别。
作者 郑之洪
出处 《学术研究》 1984年第6期124-124,共1页 Acade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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