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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住宅建设用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制度障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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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土地拍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有偿使用问题。普通住宅用地是非经营用地,不宜拍卖。地方政府不应停止经济适用房建设。住宅用地高价拍卖和经营用地低价转让,如此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作者 孙永正
出处 《海派经济学》 2004年第2期48-55,共8页 Journal of Economics of Shanghai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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