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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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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缔约过失理论在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依照耶林的观察,当时德国的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主义,欠缺意思的合意即不存在契约,当事人即可不负契约责任。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这就是耶林有名的缔约过失理论的精义,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提出之后,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S1期277-278,共2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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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2

  • 1李霖.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中相关制度之完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7(5):61-65. 被引量:13
  • 2李国光.合同解释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 3常宝妹.浅论缔约过失责任[EB/OL].中华网法律频道www.lawbase.com.cn.,.
  • 4耶林.耶林学说年报(第4卷)中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1861.
  • 5德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汇编(第78卷)[Z].239
  • 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7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规定.
  • 8民法通则[M].第61条规定.
  • 9.我国《合同法》 第43条 规定.,..
  • 10.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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