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一般是在公历年度(以下均指公历年度)结束后进入具体的编制过程,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首先经本级政府研究通过,然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最后批复各部门执行。问题在于,我国的财政年度与公历年度是一致的,而各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这样,在预算批准与预算执行之间就存在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越大,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所造成的影响就越大,预算的时效性也就越低。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2005年第4期51-52,共2页
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