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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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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代位诉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相继引入这种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为股东提起代位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股东诉权的行使。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本文认为,取得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不当行为发生时具有股东资格;在提起和维持代位诉讼时始终具有股东身份;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作者 刘金华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S1期116-120,共5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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