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于1986年颁布、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对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式的发展、在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中出现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矿山资源遭到破坏等新的情况,使得我国的《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显得极为必要,我国应在《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中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督等各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定,以使得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S1期130-131,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J201107200801)
北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基地资助项目(X3011017200801)
北京工业大学高教研究项目(ER2009-B-52)
北京工业大学人才强教深化计划-教学技能项目(01100054R6001)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