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作为一个法部门 ,其法律特性迥异于“民商法”、“行政法”。按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标准划分其归属 ,存在着争议和矛盾。经济法在法域归属、法本位、调节机制、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之性质、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程序法等 1 0个方面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法特性。如果将法部门按“私法—社会法—公法”三元结构划分 ,经济法宜纳入社会法法域 ,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期74-82,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