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对操纵行为受害人的民事救济力度明显不足 ,其根本原因在于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缺陷导致受害人举证责任过重。本文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深入剖析了受害人在现行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下被赋予的沉重举证负担 ,指出了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则规制操纵行为的局限性和弊端 ,建议以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为出发点 ,从过错推定、行为调查、损害界定、因果关系推定四个方面重新构建操纵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63-69,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