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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公有制主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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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我们把公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而不承认其他公有制成分的新生和存在。按照这种传统的两分法“公有制”概念,“公有制为主体”充其量也只能是以两种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特别是由于把公有制划分为高级、低级及由低级向高级过渡的片面理解,现实中存在着一种“越大越公越高级”
作者 陈文科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9年第25期11-11,共1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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