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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拍卖改制中税收流失的三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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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政策约束机制不规范。1994年国务 院在《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文规定,企业破产后,其所有财产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然后再按《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执行,而《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劳保费用、企业欠税、破产债权。“安置下岗职工费用”和“欠发职工工资”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伸缩性很强,由于政策上口径不一,操作时弹性很大,少数不法企业容易趁机钻政策空子,使实际欠税和破产债券的受偿率最终为零。
作者 王昭文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9年第25期22-23,共2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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