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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论的两个误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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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没有把所有制性质和所有制形式 区分开来。从性质上分析所有制,只能概括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不可能抽象出第三种形态,即既不是公有,也不是私有;或者既是公有,又是私有的所有制。在不作性质分析的条件下。
作者 龙绍双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9年第85期14-15,共2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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