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公营企业的性质与特征 欧洲共同体在其法规指南中对公营企业的定义是政府可凭借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这就是说,所谓公营就是政府经营,即公营企业是政府经营的企业,因而,公营企业也可称之为政府企业。在政治学意义上,国家与政府的含义是有严格区别的。同样,在经济学意义上,也不能将政府经营的企业直接理解为国家的企业。尤为确定的是,政府是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政府经营的企业同样要分为中央公营企业与地方公营企业,这与国家的存在意义是决不等同的。所以,在世界各个国家,对公营企业的明确表述都是政府企业,不用国家所有来表示这一类企业的所有权归属,或者说,公营企业的所有权就在政府,不在国家。公营企业的设立是政府出资的结果,哪一级政府出资,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9年第56期12-17,共6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