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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性认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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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作为构成要件以及为何种性质的构成要件直接影响该罪的认定,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是本罪的必备要件并且是客观行为要件。这样本罪的客观方面便是双行为,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为非主要行为,完成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作者 范德繁 李珏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999年第4期20-22,共3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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