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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代理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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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儿童均属未成年人,学校应该是、实际已是、法律也应明确规定其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代理责任;这种监护·代理责任具有恒定性、限定性等特点;学校在承担监护·代理责任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作者 林五星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4期53-55,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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