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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提前下班造成储户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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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来信前不久,我单位附近的一家储蓄所为方便群众储蓄,决定增设晚间储蓄业务,营业时间是晚上7时至12时,并对营业时间做了广告宣传。一天晚上10点多钟,我单位刚刚接到一笔业务,派会计到储蓄所领款,但储蓄所已下班,提款未成,造成我单位合同损失近十万元。后经了...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1999年第4期55-55,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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