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管子法律思想较之前朝法律思想的进步,在于宣明“利”为立法之本和权用之基。立法方面,管子认为,法为实现具体利益目的之公器,擢升功用性为法的本质属性,缘利器法;法用方面,管子在以法治民、以法治德、以法治财过程中,逐步谋求到王霸之需,实现以法谋利的事功。这种法利的辩证实践体现出管子鲜明的实用主义精神。
出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2期27-31,共5页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