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虽然只明确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判处罚金,但是,可在不违背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世界上较为通行的裁量原则———以犯罪情节为基础,参考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判处罚金。对选科制罚金的适用,应该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在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过重时,才能选择罚金刑。对于数个罚金刑可参照主刑中基本的并罚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的精神予以解决。对同时被判处罚金与没收财产的。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第4期32-34,共3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