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缩小中国与联合国国际人权标准之间的差距,中国修正了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庭审方式的改革,吸收了对抗制因素,增加了保障人权机制,在加强诉讼民主、文明上前进了一步。然而,中国的侦查程序仍然采用的是秘密侦查的职权主义模式。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矛盾冲突不可调和,从而引发笔者对侦查构造的理性思考。本文试从分析侦查目的,借助考察比较发达的英、美、日等国的侦查构造,再次审视我国侦查程序。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第2期64-69,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