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吸取西方两大法系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精华,在控辩式的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得到了更加充分地发挥,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的保护作用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两大方面。在对当事人的保护上,法律的规定更加适合律师职业的特点和刑事诉讼的规律,表现为诉讼前期的法律服务作用和中后期的辩护作用,两者各有特点,也有不足。同时律师客观上在诉讼的不同时期还形成了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而这种监督和制约又是其保护作用的延伸和保障。
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99年第3期67-70,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