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司法是以程序为核心的,又由于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不只是司法结果的公正,更是司法过程本身的公正,因而,司法改革在实质上是程序的改革。然而,如果支配着程序的设计和运作的程序价值观是有待批判、变革的话,则程序的改革就不只是细节性安排或技术性变化。该文通过对三大诉讼法程序设计的分析,指出程序意识变革的先导性意义,并在目的与手段、权利与权力、法治与人治、共性与个性等关涉程序的一系列关系中。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22-28,共7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