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和明确了行政法理论基础范畴本身的涵义,然后以此为参考点来对“诸说”进行重新整合,由此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而不能是其他学说;但是对于其他学说也应以唯物史观辩证地予以对待,并批判吸收其合理因素,以用作行政法某一层面的一般性基础理论的概括,这样就可以使“诸说”都能得以合理的理论定位,从而充分发挥它们各自应有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功效。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2期39-47,共9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