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牙条约不问是生前信托还是遗嘱信托,也不问信托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信托的有效性、信托事务、补充解释等方面都承认设定人指定的准据法。在未指定准据法时适用与该信托有最密切关系法。与此相对,美国国际私法中,传统的做法是遵循先细分单位法律关系,然后依据单一的固定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后来逐步扩大到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在当事人未指定准据法的情况下则适用最密切关系法。英国、德国法中的情况也与此类似。本文在比较英美德三国国际私法中信托准据法规定的基础上。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2期111-,113+115+117+112+,共7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