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版社对著作重印后如果稿酬无人受领,建立于出版社与作者间的稿酬之债就不能消灭。如何履行债务以避免债权人涉诉为一些出版社所关心。登报公告查询终因无法定效力而不宜采信。遵循效益原则,运用法律手段将出版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律程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迫切需要。应通过提存公证将稿酬交存公证机关的提存帐户,了结出版社的债务,一旦债权人出现可迳直到公证机关领取稿酬。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期71-75,共5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