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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客观要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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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是否与存款的客户沟通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当行为人作为个人实施非法吸储、拆借、放贷行为 ,即使不与客户沟通 ,仍是本罪而不应另定挪用公款罪。本罪既是利用金融机构的犯罪 ,也是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 ,因此 ,不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吸储、借贷等金融活动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在与客户沟通情况下造成的“重大损失” 。
作者 黄庭生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6期100-101,共2页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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