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只有实践的法律才具有最终的现实意义,然而主体的法律实践不是逻辑式的,它是主体内在法律准则的现实化,因而主体法律实践准则构建问题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既以法律本体存在为前提,又与主体的法律认知紧密相关。对此问题,西方各主要法理学流派均普遍忽视了,并由此造成了各自理论上的分歧与对立。然而正是在主体法律实践的意义上。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5期3-11,共9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