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清时期有关中国的1000多个条约中,总体性质为不平等,而具体内容则有平等的成份,这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多方面。经济方面的内容主要为统一货币度量衡、保护商标、禁阻走私、处理商欠、收回利权、引进外资、邮电合作等,此外还有开埠、相互免税、承包工程、租地等。至于政治、文化、军事等方面的内容则为外交礼仪、文化交往、人道主义、追捕逃犯、禁烟、撤兵、保护华侨及华工等。条约总体上的不平等性质下面可以有平等的成份,反之,平等条款的存在并不妨碍条约总体上的不平等性。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8年第4期52-56,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