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全面分析《中国古代“法治”质论》一文的基础上,对《质论》文中的基本观点提出了笔者的质疑,并根据笔者的理解对这些观点给予了针锋相对的反驳。本文认为,“法”必定要适应社会现实生活和社会经济状况的需要,我们必须把“法”置放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下才能对“法”的含义有一个正确的把握,因而古代的“法”与现代的“法”内涵不同乃是不证自明的结论。因此,我们也就不能从现代的和西方的立场去看待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而要明确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在实质内涵上的区分。接着,笔者对《质论》着力批驳的“本土资源说”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内涵界定,指出“本土资源说”不涉及我国的“法治传统”, 它强调要从当代人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去创造、积累经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本土资源说”只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代化方案”的反思和挑战,它讲的是一个法治道路的问题,我们不能在标签的意义上看待“本土资源说”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5期16-24,共9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