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刑法》第384余所指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应限于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想退还而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的情况。如果挪用公款后主观上不想还而事实上也未退还的.应以贪污罪论处。这种情况下的贪污行为与先前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存在转化犯关系,而是分别符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但考虑两种打为的关联性而仅以贪污罪一罪论处。
出处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3期12-14,共3页
Journal of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