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环境犯罪的理论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有助于对我国新颁行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全面理解:一、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首先侵犯的是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其次是人们的健康和财产安全;二、认定污染环境犯罪,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三、我国对环境犯罪尚不宜规定无过错责任;四、文章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区分环境犯罪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界限。
出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1期26-31,共6页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