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已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行政立法体制,并且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行政立法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来看,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仍很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比较严重的问题和缺陷,亟待解决和完善。本文拟就行政立法体制的完善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行政立法权限不清 行政立法权限,是指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是多级多层制的体制,很多行政机关都拥有行政立法权。但是,法律对诸多的行政主体的立法权限却没有作明确的划分,因此行政立法权限不清。 立法权限不清是行政法理论不完备在立法实践中的表现,它的直接后果是破坏国家法律秩序的统一。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主要应该对行政立法主体的行政立法权限作科学的、合理的划分。主要包括:
出处
《行政论坛》
1998年第1期14-15,共2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