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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给腐败开绿灯 严把支出凭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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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1月,山东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泰安“恶少”卢胶青时公布了这样一些事实:1993年元月至1994年12月,卢胶青先后七次在泰安石化饭店报销大宗个人购物发票,共索取人民币12万余元;1993年6月至1994年10月,卢胶青在市财政局报销和索取物品价值9.8万元;1994年春节前卢到北京赛特购物花掉1.7万元,以在北京修车为名,开两张假发票在市邮电局下属单位报销,此款得到手后,卢竟又将原始购物发票在泰山石化等处再次报销,又得1.7万元。1993年至1995年两年多的时间里,卢花在女人身上的钱不下十几万元,连同他自已吃、喝、穿挥霍共计33万元。这33万元被卢开具发票,在多个单位用公款报销了…… 这一桩桩事实、一串串数字,记录着卢胶青寡廉鲜耻、欲壑难填、狮子大张口式的索贿等丑恶行径,也反映着一些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面对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顺服、支持、不依法顶制现象。
出处 《行政论坛》 1998年第1期58-58,共1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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