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损害赔偿规则及其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被引量:1
出处
《法律适用》
1998年第7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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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刚.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适用[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6):83-85.
-
2刘玲.《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合同法》的比较分析——以其适用为研究对象[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7):189-189.
-
3张乐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分析——以“合同订立”部分为研究对象[J].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30):42-44.
-
4初言恺,尹永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6):112-113.
-
5黄静.论合同自由原则[J].湖南商学院学报,1999,6(3):10-12.
-
6段明.“软法”非“法”——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例[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0):82-84.
-
7成琳.浅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9):150-152. 被引量:1
-
8张玉卿.一部现代、统一之合同法——评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J].北京仲裁,2005(4):57-64. 被引量:5
-
9姜世波,于秀珍.完善我国合同法应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2):24-26.
-
10沈荣耀,徐少海.自始履行不能与合同效力的确定——兼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J].河北法学,2002,20(B11):179-181.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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