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的司法腐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同心理状态,可分为三种类型:(一)主动型;(二)被动型;(三)失控型。公安机关的司法腐败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削弱法律的威慑作用;影响警民关系,导致公安工作的恶性循环;将加剧社会风气的恶化,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安机关的司法腐败是由历史根源、思想根源、社会条件等方面的因素所致。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8年第5期101-104,共4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