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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抵押物重押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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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贷款抵押物重押问题的探讨陆云良在某一抵押物的同一价值上重复设押,在实践中一般是被禁止的。其法律渊源是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尽管该条款所直接规...
作者 陆云良
出处 《金融论坛》 1998年第1期35-37,共3页 Finance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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