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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和审理机构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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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赔偿程序在世界各国没有统一模式。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应当包括确认程序、申请程序、协议程序、复议程序、决定程序。但由于司法机关本身、特别是致害机关本身解决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难免有“官官相护”之嫌。我国的司法损害赔偿不能完全由司法机关解决,只能由司法机关作为前置程序,受害人以司法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应当向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机构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名称为“司法赔偿评审委员会”,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委员会。
作者 时庆本
机构地区 公安大学法律系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8年第4期12-17,24,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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