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而录制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存在不同的认识。文章认为,这种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可作为一种证据来源进行使用。即对此证据来源先进行核实,再将核实材料作为定案的证据。这样既不违背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又不违背实事求是的司法原则。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8年第6期56-57,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