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侦察工作原则应与刑事侦察工作自身的质和量的规定性相适应。面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犯罪活动的各种变化,为了适应同现行刑事犯罪斗争的需要,应围绕以下三方面的标准,对现行的刑事侦察工作原则进行相应的调整:一、以刑事侦察工作在公安保卫工作中的定位、功能和特点为标准。二、以刑事侦察工作内在运行机制中的各要素之间如何最佳配伍,发挥最佳功效为标准。三、以刑事侦察工作与周边相关要素如何协作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为标准。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8年第3期66-69,共4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