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方面的又一重大突破。正确认识和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于继续调整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促使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决定意义。 (一)正确认识以公有制为主体。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体现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基本制度。它反映某一社会形态最基本、最本质的经济关系。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才能形成和发展。因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和基础,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这一点决不容动摇。
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1998年第8期16-17,共2页
Theory and Moder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