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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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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最一般的意思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切实遵行法律,公民的行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社会团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弗·伊·列宁论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意义,认为它是权力机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最重要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弗·伊·列宁认为遵守法制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其中,他写道:"
作者 任正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0年第2期24-33,共10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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