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照法律的意义,我们将海洋分为三个不同的区域,每个区域受不同的法律管辖。从陆地向外行走,这些区域是:(一)内水、(二)领海和(三)公海。近年来由于沿岸国都倾向于主张对于邻接它们的领海的公海领域(毗连区、专属渔业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具有有限的权利,情况变得复杂起来。海洋法在很大程度上已于一九五八年在日内瓦被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编纂起来了。这次会议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截至一九七六年为止,这些公约曾各自被45个国家、55个国家、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0年第4期26-37,共12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