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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不具有資产阶級法权的属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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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近半世紀前,列宁根据馬克思的提示,分析过社会主义社会存在資产阶級法权这个“有趣的現象”。近年来,我国学术界依据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指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对这一問題作了不少的探討。在討論中,大家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和說法。許多作者指出,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仍然是資产阶級的法权;也有作者认为,这种法权只应称为資产阶級式的法权;有的作者认为,按劳分配既有資产阶級法权的属性,又有无产阶級法权的属性;还有作者认为。
作者 吳敬璉
出处 《经济研究》 1963年第12期27-39,共13页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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