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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入调节税征收办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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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柳州市在实行“利改税”的试点中,对部分产品销售利润率较高的企业试行了征收收入调节税,其目的是为了调节各企业间因价格、自然资源、技术装备、地理交通环境和生产结构等客观条件所形成的级差收入,缩小它们之间的利润差距,使各企业能在基本相同的水平上开展竞争。征收调节税的具体做法是:根据各企业的产品销售利润率来确定调节税率,凡月利润率超过15%(不包括15%,这是财政部根据77—79年全国工交企业的产品销售利润率计算出的平均数),每超过1%征收0.6%的收入调节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1年第1期64-67,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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