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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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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客体'不同于本体论中的客观实在范畴,而是认识论的范畴,也是具有社会历史性的范畴。本文试把客体定义为:'是与主体处于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的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的具有社会历史性的存在',并作了论证和说明。
作者 刘大琨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哲学系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1981年第6期97-103,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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