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拟讨论编纂民法典的一些基本问题。是什么原因促使要向编纂法典方面去发展呢? 首先,可以用"理性主义"作为标准来解释。在中欧,"写定下来的理性"一直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和主要推动力,促使用统治者的行为把法律内容固定在一个编定的书面形式里。对具体案件的解决进行全面研究和系统分析之后,这种努力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性的要求。公众的思想愈是受理性所驱使,就愈加倾向于用一种原则去公正地解决各个案件,也就愈加强烈地要求一个内容广泛的体系,即立法的规則。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1年第1期33-39,共7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