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五百五十二条公共情报;机构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每一机构应当依照下述规定,使公众可以利用情报: (一)每一机构应当为了指导公众,分别记载并且及时地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下列事项: (甲)关于它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以及公众可以从那里取得情报,提出意见书或者请求,或者取得决定的确定的地方、职员(在穿制服的工作中为工作人员)及其方法的说明; (乙)说明形成和确定其职权所根据的总方针和方法,包括可以利用的一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程序的性质和要件;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1年第1期67-71,共5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