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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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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所在审判官根据证据形成关于有无事实的心证,并据此来认定事实。这样,就把使审判官获得关于有无事实的一定心证,或审判官所获得的这样心证形态,叫作证明。证明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特别是从需要用何种方法和程序进行证明这方面来分类和区分,则有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二种。这种区别是1926年由德国迪茨恩首先提出。
机构地区 甲南大学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1年第5期58-60,共3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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