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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商品化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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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住宅的性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张之一同志在来稿中说,出租的住宅是商品,这一观点集中地代表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他根据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所论述的,住宅出租“是一种单纯的商品买卖”,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是按照调节一般商品买卖的经济规律进行的”,不能构成借贷资本的性质,因此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出租的住宅仍然是一种商品。他并根据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证述的,免费分配住宅与国家的完全消亡相联系,认为住宅租赁存在于整个社会主义阶段,而“租赁合同是一种最普通的商品交易”。我国现在的低房租制,他认为只是一项政策,并不能因为房租(房屋价格)低而否认住宅的商品性质。一般地说,价格高低不是确定商品性质的依据。并没有人因为粮食或蔬菜的低价格而怀疑其商品性质。
出处 《江汉论坛》 1981年第3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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