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汪少亭曾因要求社员刘贵学归还所借木料,与刘先后两次吵咀打架,被告的鼻子被刘打出了血,经公社处理,由刘承担药费。此后,被告心怀不满,于八○年五月十一日晚和六月十三日晚,先后两次将自己两间草房点燃,随即又自行扑灭,诬告刘贵学放火烧房,要求公社处理。在公安机关调查中,被告又于六月二十二日晚再次将草房点燃,把随身衣服也扔进房内烧掉,将其岳母赤着身子拉出门外,伪造入睡后他人烧房的现场。烧毁的草房和衣物共值一百六十余元。
出处
《现代法学》
1981年第1期69-69,共1页
Modern Law Science